一、
如何寫民事裁定書
民事裁定書的書寫如下:
1.寫明被告的答辯請求、主要理由以及被告提供的證據。
【資料圖】
2.寫明第三人的意見、主要理由以及第三人提供的證據、依據等。
3.本院依法調取了以下證據,經庭審質證結果等。
4.本院對上述證據認證如下寫明法院的認證意見和理由,寫明判決結果。
二、民事裁定管轄的規定
民事裁定書的管轄規定有以下幾點:
1.移送管轄
移送管轄是指某一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后,發現自己對該案件無管轄權而將其移送給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管轄。找法網提醒您,根據規定,人民法院發現受理的行政案件不屬于自己管轄時,應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不得再行移送。
2.指定管轄
指定管轄是指上級人民法院根據法律的規定,指定其管轄區域內的下級人民法院對某一行政案件行使管轄權。根據規定,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轄權的,由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
3.管轄權的轉移
管轄權的轉移是指經上級人民法院決定或同意,將行政案件的管轄權由下級人民法院移送給上級人民法院,或由上級人民法院移交給下級人民法院。
三、裁定與決定、判決的區別
1.判決是指人民法院根據查明和認定的案件事實,正確適用法律,以國家審判機關的名義,對案件中民事實體權利義務爭議,作出權威性的判定。
2.裁定是指人民法院在審理民事案件的時候,對所發生的程序上應解決的事項,所做的審判職務上的判定。
3.決定是指在訴訟進行中,為了保證人民法院能夠公正地審理民事案件,維護正常的訴訟秩序,正確處理人民法院內部的工作關系,對訴訟中發生的某些特定事項,作出職務上的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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