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職半年收入不僅逐月減少,還被扣了辦公場所的電費。公司名曰“減少能源浪費”,給辦公場所設定用電額度,超出額度電費由員工分攤。員工湯某訴至法院,要求解除勞動合同并補發多扣工資、支付經濟補償金。
到手工資越來越少 還要分攤公司電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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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6月,湯某入職珠海某世公司,擔任研發部主管。根據勞動合同約定,湯某月薪在1.5萬元左右。但入職后,每月實際領取到的工資最高時也不足1.5萬元,且幾乎逐月減少。
2021年12月,湯某以公司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規章制度違法為由,“炒了”某世公司,并要求某世公司補發多扣的工資、支付經濟補償金,某世公司未予理會。
湯某遂申請勞動仲裁,仲裁院僅部分支持湯某請求,湯某又向香洲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某世公司補發工資并支付經濟補償金。
某世公司表示,公司為減少能源浪費,科學合理利用資源,制定了《能源節約管理制度(試行)》,給辦公經營場所設定了用電額度,規定每月超出額度的電費由員工分攤,分攤方式是從應發工資數中予以扣除。因此,湯某領取到的工資,是扣除辦公場所的用電內耗費用后的金額,是嚴格按照公司制定的績效考核辦法計發,公司已足額支付湯某工資,不存在工資差額。
法院:返還扣除電費 經濟賠償1.3萬元
珠海市香洲法院經審理認為,根據《廣東省工資支付條例》第十四條規定,用人單位可從勞動者工資中代扣的費用范圍包括個人所得稅、社會保險費、住房公積金以及法院判決、裁定代扣的撫養費、贍養費、扶養費等。在原告湯某不存在辦公場所居住等因日常生活消耗公司電力的情況下,被告某世公司將原告湯某應發工資扣除辦公場所的電費,不符合條例規定,也沒有法理依據,故應將每月扣除的電費如數返還,補足工資差額。而被告某世公司在工資中扣除經營用電費用,屬于克扣工資,原告湯某有權解除勞動合同,并要求被告某世公司支付經濟補償1.3萬余元。
法官說法:辦公場所電費系經營成本 由用人單位承擔
勞動關系的本質就是用人單位承擔經營風險,按月足額向勞動者支付勞動報酬,辦公場所的公共用電費用屬于用人單位的經營成本,在用人單位的會計報表中體現為成本,應當由用人單位承擔。
節能減排、綠色發展是一個良好的理念,但用人單位以此為理由,設定辦公場所的用電額度,超出額度的電費由勞動者分攤,這實質是將經營成本轉嫁到勞動者身上,屬于克扣勞動者工資,違反了法律規定,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文/廣州日報·新花城記者:魏麗娜 通訊員 肖輝燕、李宇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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