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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新華社電 最高人民法院15日發布關于審理生態環境侵權責任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為合理確定生態環境侵權案件范圍,解釋第1條作出正向規定,明確環境污染包括廢水、廢氣等物質型污染,以及噪聲、振動等能量型污染;生態破壞包括非法采礦、亂砍濫伐等不合理開發利用自然資源造成的生態破壞,以及違法引進、釋放、丟棄外來物種等造成的生態破壞。

據介紹,數人侵權是生態環境侵權案件中較為常見的侵權形態,解釋對侵權人的責任承擔作出明確規定,提出兩個以上侵權人分別實施污染環境、破壞生態行為造成同一損害,每個人的行為都足以造成全部損害的,侵權人承擔連帶責任;兩個以上侵權人排放無害物質相互作用產生污染物,或者兩個以上侵權人排放污染物相互作用產生次生污染物,由于每個侵權人的行為都是損害發生的原因,侵權人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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